华赛网讯 绿化单位如果不定期修剪树木,造成电力线路安全事故的,将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即将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对保护电力设施,保障电力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。
《条例》规定,未及时修建、造成电力线路损坏或者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城镇绿化树、公路行道树的自然生长高度不符合本条例或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的,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修剪申请。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不修剪的,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修剪;修剪前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,修剪费用由城镇绿化树、公路行道树的管理单位承担。
此外,《条例》明确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,如果电力设施建设在前,其他设施建设在后,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,拒不拆除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。但是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,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电力设施,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。
如果电力设施建设在后,其他设施建设在前,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,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。《条例》规定,在执行这些规定中需要协商的,双方应当在确定拆除之日起30日内达成协议;不能达成协议的,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协调处理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