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畜牧业生产的发展,出现了阶级分化;阶级对立代替了氏族的平等关系。富裕者从氏族中分离出来,成为叫作“那颜”的游牧贵族,他们占有众多的牧畜,握有支配牧场的权力,一些强有力的游牧贵族还在身边聚集一批称为“那可儿”的军事随从。一般牧民称为“哈剌出”,由原来有平等权利的氏族成员变为向贵族纳贡服役的依附者。还有因被俘掠或其他原因沦为奴仆地位被叫作“孛斡勒”的人。有人根据纳贡服役和人身依附现象,认为当时的蒙古社会性质是封建牧奴制;也有人根据俘掠他人为奴的现象认为是奴隶制。这两说还在讨论之中。
1206年,铁木真在斡难河畔举行的忽里勒台(大聚会)上被推戴为蒙古大汗,号成吉思汗,建立了蒙古国。蒙古国的建立,对蒙古族的形成具有很大意义。从此,中国北方第一次出现了统一各个部落而成的强大、稳定和不断发展的民族——蒙古族。凡是这个国家统辖的漠南、漠北地区,概称为蒙古地区,此地区各个部落的居民,统称为蒙古人。蒙古族这时从辽、金时期(916~1234)被统治的民族成为统治民族。
在伟大的政治家、军事家成吉思汗的率领下,从1219年到1260年,蒙古族三次西征,先后建立横跨欧亚的窝阔台、察合台、钦察、伊儿四大汗国。在西征的同时,又挥师南下。从成吉思汗到忽必烈,历经70余年征战,统一了中国,建立元朝。其疆域北至今西伯利亚,南至南海,东北至今乌苏里江以东,西南包括云南,都纳入元朝国家的行省建置。元朝设置宣政院,首次对西藏进行直接管辖。又设澎湖巡检司管澎湖和台湾。元朝对确立现代规模的中国版图作出了贡献。
由于南下或西征,蒙古族民众被征调各地,因此,蒙古族的分布散及全国。元至正二十八年(1368),元朝灭亡,残余力量退居蒙古草原。蒙古分为东西两部:东部蒙古游牧于漠北和漠南,其首领为元室后商,被视为蒙古的正统;游牧于漠西的瓦剌部(即原斡亦喇部)被称为西蒙古,与东蒙古有姻亲关系。
15世纪,蒙古南北被达延汗重新统一,分东部蒙古为喀尔喀、兀良哈、鄂尔多斯、土默特、察哈尔、喀剌沁(永谢布)六部。明末清初。蒙古处于分裂割据状态,以大漠为界,分为漠南蒙古、漠北(喀尔喀)蒙古、漠西(厄鲁特)蒙古三部分。漠南蒙古西部的俺答汗注意与明朝修好,发展贸易关系。俺达汗驻地库库和屯(今呼和浩特)修建城郭,商旅幅凑,成为漠南蒙古地区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中心。清朝为了扫除后方的威胁,大举用兵,花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统一了蒙古各部,实施盟旗制度。加强了对蒙古族的统治,保证了蒙古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。
生活与风俗习惯
蒙古族人民的衣、食、住、行以及家庭、婚姻、丧葬、社交等都有自己的特点。男女都穿身宽袖长袍,束以腰带,着高可及膝的长筒皮靴。男子多戴蓝、黑、褐色帽或束红、黄色头巾;女子盛妆时戴银饰点缀的冠,平时则以红、蓝色布缠头。他们现在的服装式样和鞋子已有较多的改进。饮食方面,牧区多以牛、羊肉及奶食为主,粮食为辅;农区则以粮食为主,辅以奶食或肉食和蔬菜。普遍嗜饮砖茶。居住方面,牧区多住容易拆搭、便于搬运的蒙古包。这是长期适应草原游牧生活而形成的,以圆形围壁和伞状顶架组成,外部覆以毛毡,通常高约七、八尺,直径约丈余的住室。在定居的地区,部分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出现了外形与蒙古包相似的土木结构住屋;农区则多已住汉式平房,并且聚为村落。男女老幼都善于乘骑,出行不论远近,均以马代步。
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。儿子结婚后分居,另立门户。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属什物,习惯上由幼子继承。婚姻为一夫一妻制,同姓不婚。过去,子女婚事多由父母包办,婚姻重彩礼,尚保存有妻兄弟婚习俗。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于男子。现在,蒙古族的婚姻已由父母包办变为男女自由的选择配偶,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。妇女在政治、经济上得到解放,在家庭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地位。蒙古族的丧葬,一般有土葬、火葬和野葬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,蒙古族原有的优良传统和健康习俗,进一步与新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相适应,得到充分的发扬。蒙古族人民非常好客,待人热情有礼、坦率诚恳,颇受兄弟民族的称赞。各种在封建社会制度下形成的不利于民族繁荣发展的不健康的习俗,日渐消失。同时。又产生了许多适合于新的经济基础,或从原有习俗转化成的新的风俗习惯,如过去传统的每年七、八月间隆重举行祭神节日——“祭敖包”,已转化为草原上庆丰收、进行物资交流和举行射箭、摔跤、赛马的“那达慕大会”。
蒙古族现在是具有崭新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面貌,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着重大作用的民族。 |